索引号: | 11370000004504927A/2024-00208 | 发文日期: | 2024-12-31 |
发布机构: | 组配分类: | 政策解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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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公安厅制发《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
《山东法制报》专访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王栋同志
为深入推进“法治公安建设年”,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,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近日,省公安厅制发《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(以下简称《基准》),不断提高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,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。
据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王栋介绍,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,在总结几年来执法经验的基础上,结合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,法制总队组织有关警种部门对2020年制发的《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进行了修订完善。修改过程中,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,广泛查阅资料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,先后两轮征求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,针对基层反应突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、梳理和研究,修改形成了新的《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。
新修改《基准》主要新增了涉及网络安全保卫、电信网络诈骗的内容,同时对原有的治安管理、禁毒、沿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管理的部分处罚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。《基准》内容分为治安管理、出入境管理、计算机和网络安全、禁毒、反恐、沿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管理、交通管理、反电信网络诈骗、附则共九章,对348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适用条件、情形、处罚种类和幅度,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。同时将《基准》内容纳入“鲁警e法通”、“山东公安执法综合应用平台”中,方便基层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学习使用。实施行政处罚时,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《基准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,先确定拟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,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、后果、数额、次数、行为人主观过错,以及《行政处罚法》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规定的从重、从轻、减轻等法定裁量情形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省公安厅要求,全省公安机关要合理适用《基准》,准确把握尺度,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、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。公平公正适用《基准》,对于违法行为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,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,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。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,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,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。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,构成违纪违法的,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
相关文件: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《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的通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