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《山东省“十四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等文件规定,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,省公安厅等三部门起草了《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,请于2024年4月18日前反馈修改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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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
转入管理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《山东省“十四五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》等文件规定,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,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24年4月20日起,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(含牵引车,不含低速货车、三轮汽车)转入我省。
二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,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。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。
三、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、生态环境部门、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积极做好相关工作,并通过新闻媒体、微信微博等途径,加强宣传引导和提示告知。
山东省公安厅
山东省生态环境厅
山东省商务厅
2024年 月 日